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给付
到现场1次
北京市
丰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8:00;
丰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街道丰体南路1号院9号楼208室
承诺件
TEFT110106000100043000524003000
行政给付
法定本级行使
1
全区
1.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后至《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2 .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来源:《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3.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办理信息
自办件
80(工作日)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无
不收费
否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丰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机关
区级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