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6MB0210542B3113249149000 | 服务对象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 ||
受理条件 | 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一致,经营地址位于地上(不包含任何地下空间),经营面积小于300平米,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150㎡或6㎡-150㎡(含6㎡,含150㎡)且以连锁条件经营。 开业前要符合环保备案标准。需满足《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关于餐饮业相关规定。 新设立的法人单位(公司企业、不含个体户)或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向统计部门主动报送统计基本信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发行预付费卡需要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非独立的用水户不需要办理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
显示更多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设定依据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