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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2
TEFT11010600010005
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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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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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丰台区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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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FT11010600010005311022344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的幅度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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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现场检查记录【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5条】【第4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94条】【第4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展开】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令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30条】【第1款】【第3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展开】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版)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版)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4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26条】【第2项】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336861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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