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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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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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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110106000000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到现场0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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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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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3397070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10600006291403000116007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公众号:丰政通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
电话查询:(010)83368576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行使内容:

由原发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

办理结果: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5、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

办理结果:申请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本事项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批。市级申请可网上办理,企业提交告知承诺书后,可根据需要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先行领取告知承诺书(加盖审批专用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依据审批权限进行监管,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并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上交原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网上申报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PDF格式并加盖公章。材料中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结果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结果样本: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

以许可证载明为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结果样本: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jpeg

有效时间:

以许可证载明为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第一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1.问: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的何时办理变更申请?

答: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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