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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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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地震局
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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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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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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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9:00-17:00中午不间断办公。{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09:00,中午 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 08:30-12:30(需预约,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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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 7 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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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3397070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211010640085278XG3110191002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公众号:丰政通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
电话查询:(010)63720952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地震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地震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行使内容:

1、执法权限划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辖区内的一般案件由区县地震局办理;2、涉及工程规模大(国家级、北京市级重大工程)或跨行政区的以及国家和北京市交办、中国地震局挂牌 督办的案件,市地震局为主,相关区县地震局协同办理。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结果:补正通知书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所申请建设工程符合满足《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GB-T 19531-2004)的避让距离。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地震局影响地震监测设施或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北京市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可网上递交电子材料,也可线下递交纸质材料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包括立项依据、建设内容、平面图、主要供电设备及线路图;可网上递交电子材料,也可线下递交纸质材料

申请材料总要求:

北京市地震局影响地震监测设施或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

北京市地震局影响地震监测设施或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样本:

北京市地震局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1.问:建设工程位置标注不明确

答:应用GPS定位仪实地测量经纬度,再利用谷歌或百度电子地图精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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