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6MB0210542B3113249182000 | 服务对象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统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水务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 ||
受理条件 | 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一致,经营地址位于地上(不包含任何地下空间)。新设立的法人单位(公司企业、不含个体户)或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办理“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 。 店内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根据情况也可使用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设备合理,店内还应有消毒设施,经营面积大于50平米以上的应设有专用消毒间,并且消毒间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注: 1、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规定材料齐全,审核通过后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并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a. 经CMA认证 b.按照国标进行检测。 3、如发行预付费卡应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4、非独立的用水户不需要办理《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
显示更多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设定依据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