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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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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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11110106694964567W3001017003000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0(工作日)
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无
窗口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材料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申请人按要求签字、盖章,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5、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办理结果:1、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材料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申请人按要求签字、盖章,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5、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办理结果: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表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申请人从首都之窗下载空表填写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
(一)、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声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其他资料
(一)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其他资料
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裁定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调解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仲裁裁决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2、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3委托代理的
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受托人身份证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其他资料
继承权公证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接受遗赠公证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法院判决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3委托代理的
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因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财产归属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2协议离婚的
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3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
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调解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4、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5委托代理的
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协议离婚的房产处分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之间变更名称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其他资料
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更名申请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3、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4委托代理的
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转移房产方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因下列情况发生预购人变更的,当事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1、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 2、继承或遗赠; 3、离婚; 4、夫妻之间更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后,市、区县建委(房管局)为当事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表。 材料1-3在4种情况下都需要提交。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发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京建发〔2010〕523号
依据名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三、房屋退出管理。
(二)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
1.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2.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法〔2017〕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条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1.问:请问在哪个网站申请办理
答:请登录http://120.52.185.100/aestate/inc/login.asp
2.问:申请表如何下载
答:首都之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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