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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07000067694R
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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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110107000000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

到现场0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4: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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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三层A区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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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1927244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107000067694R3001017003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再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3、在房屋预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解除合同或调换房屋的,买卖双方须持相关材料共同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4、因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可单方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即时办理。(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3号楼三层A区1-3号窗口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材料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申请人按要求签字、盖章,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5.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办理结果:网上注销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再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3、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4、解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协议;5、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6、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7、预购人的身份证件,若预购人委托办理的,还需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8、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办理结果:网上注销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申请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http://172.26.67.234/aestate/inc/login.asp其他:undefined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解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的除外

样例下载

三、其他材料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

1、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4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的

1、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其他资料

(一)、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五、其他资料

(一)、预购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预购人委托办理的

1、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六、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

(一)、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裁定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调解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仲裁裁决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在房屋预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解除合同或调换房屋的,买卖双方须持相关材料共同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因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可单方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申请表

结果名称: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申请表

结果样本: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申请表样本.pdf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依据名称: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发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京建发〔2010〕523号

依据名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三、房屋退出管理。
(二)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
1.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2.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法〔2017〕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条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1.问:如何盖章

答:一份材料超过两张以上需要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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