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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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4: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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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11110107000067694R3001017003000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本级行使
无
无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0(工作日)
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材料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申请人按要求签字、盖章,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5.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办理结果:网上注销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再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3、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4、解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协议;5、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6、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7、预购人的身份证件,若预购人委托办理的,还需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8、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办理结果:网上注销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申请表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172.26.67.234/aestate/inc/login.asp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解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的除外
三、其他材料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
1、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4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的
1、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其他资料
(一)、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其他资料
(一)、预购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预购人委托办理的
1、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六、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
(一)、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裁定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调解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仲裁裁决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在房屋预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解除合同或调换房屋的,买卖双方须持相关材料共同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因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可单方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发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京建发〔2010〕523号
依据名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三、房屋退出管理。
(二)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
1.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2.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法〔2017〕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条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1.问:如何盖章
答:一份材料超过两张以上需要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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