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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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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申请购买商业办公类房产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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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10000000000

申请购买商业办公类房产资格审核

到现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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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周三下午办理对公业务),(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今鼎时代广场D座;

查看详情
咨询电话:(010)68865488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21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一、网上办理无需提供材料,按要求如实在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平台(http://gfzg.zjw.beijing.gov.cn/login.aspx)进行填报。 二、线下办理申请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资格审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对购房资格进行联网审核。对于因联审单位未能按时反馈数据导致无法出具审核结果的,待联审单位反馈数据后及时出具审核结果。(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网上查询:http://zjw.beijing.gov.cn/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联网审核购房资格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其他

审查标准:购房家庭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如实在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平台填报。

办理结果:联网审核购房资格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购房家庭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如实在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平台填报。

办理结果:出具购房资格结果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网上查询购买商业办公类房产资格审核结果

一、申请商业办公类购房资格审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如实在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平台填报。

网上查询购买商业办公类房产资格审核结果

结果名称:

网上查询购买商业办公类房产资格审核结果

结果样本:

网上查询购买住房资格审核结果样本.pdf

有效时间:

自核验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为30个自然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依据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办发〔201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办发〔2013〕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四)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文件要求,继续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措施。自本通知下发次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五)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本市成立专门的购房资格审核机构,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联网审核。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暂停网上签约,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办发〔201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依据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办发〔2013〕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

制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发〔2017〕1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五、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1.问:商业办公类房屋是否限购?

答:自2017年3月26日起,新建商业、办公类项目不允许出售给居民个人。2017年3月26日前,已销售的商业、办公类房屋,再次出售时,购买人须满足名下无住房及其它商业、办公类房屋,且近5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2.问:京籍居民购买商业办公,还需要缴纳社保和个税吗?

答:居民购买存量商业办公类房屋的,按个人审核购房资格,京籍与非京籍居民审核标准相同,均须满足名下无住房及商业、办公类房屋,且近5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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