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700006790XY31102103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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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