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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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1、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2、单位新参保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北京市医(社)保服务窗口三种途径进行办理。新注册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 窗通服务平台,在办理企业注册的同时,即完成单位社会保险登,无需提供材料。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单位新参保的网上即可办结,亦无需提供材料。经办前台,用人单位携带《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单位批准成立的证照复印件和报盘数据文件到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医(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审核,经办人员核实材料填写是否完整,内容与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一致,公章加盖是否清晰后进行办理。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保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三层1-15号综合业务窗口;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一层26-3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80837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医保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二层2-6号综合业务窗口;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一层26-31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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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112041044006 | 事项编码 | TE12345678048305703112041044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2345678048305703112041044006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现场核实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新注册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 窗通服务平台,在办理企业注册的同时,即完成单位社会保险登,无需提供材料。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单位新参保的网上即可办结,亦无需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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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新注册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 窗通服务平台,在办理企业注册的同时,即完成单位社会保险登,无需提供材料。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单位新参保的网上即可办结,亦无需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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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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