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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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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年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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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民族宗教侨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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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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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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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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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107000068419W3000708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证件在有效期内,符合法定标准。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来源《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第2号令)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1927400;(010)8869936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所属机构:

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区级初审后报市级终审,市级一站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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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