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到现场0次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承诺件
1111010700006782XB3000105003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数量限制
全区
区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20(工作日)
9(工作日)
电话预约:(010)68875576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分条件办理(市区)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无缺项,收件;材料有缺项,退回。
办理结果:收件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受理标准,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标准,不予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③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④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⑤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⑦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⑧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办理结果: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同意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学校关于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关于变更举办者的意见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拟任举办者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在以下情况下
(一)拟任举办者捐资举办学校的,属捐赠性质的校产
1、捐赠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凭证。
(二)拟任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提供
1、评估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2、出资份额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拟任举办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
1、联合办学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四)拟任举办者为公办学校的,提供
1、办学场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2、《不动产登记证明》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校园应与公办学校相分离
3、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的一览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并载明产权
4、财务会计制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5、招生制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6、颁发学业证书情况介绍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材料需真实有效,签名和公章项齐全。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1.问:原件用人名章或电子签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是原签、原章。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