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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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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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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审核

到现场1

北京市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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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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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8930441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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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1.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来源《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文件中规定:符合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登记失业人员于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或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 社保所根据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结果,在区县财政自采暖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通知登记失业人员领取自采暖补贴。自采暖补贴应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足额发放此项补贴、并建立严格发放手续。对于10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接收、于3月份以前在社保所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符合规定条件但尚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须于3月10日至20日持规定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手续。于4月30日前按规定标准发放此项补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893044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