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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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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07000067926R
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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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
110107000000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到现场0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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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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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1927271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107000067926R3000116007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192727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0号
电话查询:(010)81927271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行使内容:

由原发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

办理结果:收回原发许可证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7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收回原发许可证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的批复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收回原发许可证

一、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网上申报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PDF格式并加盖公章。材料中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的批复

结果名称: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的批复

结果样本: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的批复.docx

有效时间:

许可证注销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第一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1.问:注销后原危废经营许可证是否交回?

答:是,交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土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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