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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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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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1927271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企业法人
承诺件
11110107000067926R3000116007000
行政许可
上级授权
无
无
区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20(工作日)
17(工作日)
电话预约:(010)81927271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分条件办理(市区)
由原发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
办理结果:收回原发许可证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7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收回原发许可证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的批复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其他:收回原发许可证
申请材料总要求:网上申报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PDF格式并加盖公章。材料中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第一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1.问:注销后原危废经营许可证是否交回?
答:是,交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土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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