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住房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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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周三下午办理对公业务),(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自然人
即办件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21000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工作日)
1(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无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受理购房资格审核申请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其他
审查标准:购房家庭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如实在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平台填报。
办理结果:联网审核购房资格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购房家庭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如实在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平台填报。
办理结果:出具购房资格结果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网上查询购买住房资格审核结果
一、申请购买住房资格审核和复核
(一)身份材料
1境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3台湾地区自然人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4华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5外籍自然人
外国护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婚姻材料
1在境内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2在境内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离婚协议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3在境外办理婚姻登记的
境外婚姻登记材料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4在司法部门办理离婚的
(三)以下材料为制式材料,需要当事人阅读后签字
1、购房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2、家庭购房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如实在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平台填报。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办发〔201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办发〔2013〕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四)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文件要求,继续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措施。自本通知下发次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五)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本市成立专门的购房资格审核机构,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联网审核。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暂停网上签约,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办发〔201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办发〔2013〕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
制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发〔2017〕1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五、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1.问: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怎样认定?
答: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拿到房产证或已完成网上签约的住房。
2.问:≥2人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如何计算名下房屋数量?
答:各共有权人不论份额多少,都视为拥有一套住房。
3.问:连续五年缴纳个税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4.问:连续五年缴纳社保的标准是什么?
答:指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断月,且提出申请之月须为正常参保状态。自2012年12月18日起,补缴社保不予认可。
5.问:什么样的情况下补缴社保,不影响其在京购房资格?
答:因单位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扣款失败等确因单位原因造成单位所有员工社保断缴,单位为个人完成补缴不超过3个月的,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会视为正常缴纳。因工作调动造成个人社保补缴的,单位为职员完成补缴,且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正常缴纳。以上两种情形补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6.问:士兵可不可在京购房?
答:士兵在京服兵役期间不可购房。由于士兵服兵役期,所在部队已安排其训练生活所需住房,而在服兵役期满退伍或转业后,他一般将回到原籍工作生活。
7.问:在京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是否可购房?
答:高校学生入学后,户口由外地迁入本市学校集体户口的,不能作为本市户籍人员购房。但毕业后,取得北京户籍或未取得本市户籍但在本市连续5年以上缴纳社保或个税的,可按限购政策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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