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67862H3110224K3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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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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