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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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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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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民族宗教侨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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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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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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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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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107000068419W3110106032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已获取营业执照,符合《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有关规定。 (三)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四)符合《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规定(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此条款仅限于屠宰企业。 (五)符合《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 (六)属于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含有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分。 (七)申请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人员,应委托或指定民族政策负责人或监督员,负责日常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中的民族政策监督,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场地食用少数民族禁忌食品。 (八)申请单位的厨师、采购、仓库保管、技术指导等岗位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政策法规相关规定。上述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新上岗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条件。 (九)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不得与非清真食品混用。 (十)清真食品进货渠道应符合清真食品的相关要求,能够提供当地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核发的许可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十一)商超、农贸市场、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要与含有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分的非清真食品及其柜台采取物理分隔措施,服务人员不得与非清真柜台混岗。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按告知承诺通过线上申办,时限为0.5个工作日,按告知承诺通过线下申办,时限为0个工作日;不按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承诺办结时限为8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1927400;(010)8869936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所属机构:

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登记、审验后,悬挂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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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