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项目(专科及以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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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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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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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区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20(工作日)
13(工作日)
电话预约:(010)68872844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
法定机关
区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材料收取回执单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1、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2、若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告知补正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实地勘察
审查标准: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2、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现行政策;
3、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内容相符。
办理结果: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察,并将勘察结果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3)鼓励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继续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5)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负担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6)不鼓励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等学科低水平重复性办学。
(7)审批过程中结合国家政策制定的其它标准。^
办理结果: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一、中方合作办学者报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学校红头请示文,加盖学校公章。
二、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正式设立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应至少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拟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条件(用地、校舍条件)。
四、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应至少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办学地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情况,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
五、详细教育教学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包括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
七、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八、支持性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政策、资金支持材料,生均成本测算。生均成本测算应详细。加盖学校公章。
九、外方合作者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的教学质量认证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外方合作者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最近一次的教学质量认证报告或对其海外办学的质量认证书
十、申请设立项目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一)、资产资金投入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设立项目有资产、资金投入的须提交
十一、申请设立项目有捐赠的
(一)、捐赠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设立项目有捐赠的须提交(可容缺后补)
十二、申请设立项目有知识产权投入的
(一)、知识产权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设立项目有知识产权投入的须提交
十三、申请设立项目为学历教育项目且颁发证书的须
(一)、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设立项目为学历教育项目且颁发证书的须提交
十四、申请的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一)、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或委任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
(二)、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
十五、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每年3月或9月提出申请; 2、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4、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5、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教育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问:如何盖章
答: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两张以上单项材料,须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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