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健身气功活动设立站点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到现场0次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即办件
11110107000067889K3000133003000
行政许可
上级授权
无
无
区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0.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受理条件。且具备(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办理结果:通过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决定标准:
(1)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易筋经、五禽戏、六字诀、八段锦、太极养生杖、导引养生功十二法、马王堆导引术、大舞、十二段锦、明目功);
(2)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3)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办理结果:通过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对健身气功活动设立站点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健身气功活动设立站点的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六、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意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由颁发证书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0〕2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问:办理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