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到现场0次
加入收藏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承诺件
1111010700006796973000132115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区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6(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法定机关
区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 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发布 经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材料;(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综窗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受理通过,流转致受理环节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材料;(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来源:《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发布 经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
办理结果: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查意见。不予备案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材料;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办理结果: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查意见。不予备案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一、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加盖公章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方案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包括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并加盖公章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调取的,可免于提交;如共享不成功,还请提交(可容缺后补)
申请材料总要求:1.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不收费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令第〔1997〕22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1.问:没有盖齐缝章
答:做好提醒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