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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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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财政局
110107000000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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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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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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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8876303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10700006790XY300011310100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受理条件: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五)告知承诺方式受理或者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6887280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8876303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财政部令第98号

办理结果:收件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办理结果: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办理结果: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代理记账许可证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原件扫描上传

样例下载

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原件扫描上传

样例下载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五、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六、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代理记账许可证

结果名称:

代理记账许可证

结果样本:

代理记账许可证样本.jpg

有效时间:

以结果文书时间为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1.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何办理?

答:请登陆http://banshi.beijing.gov.cn网址,找到石景山区财政局,再查看相关说明文件。

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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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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