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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政策和条件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3号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半边户”家庭农村居民一方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京人口发〔2011〕39号)、《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再婚夫妻奖励扶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京卫家庭字〔2014〕3号)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1.本人为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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