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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对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和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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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和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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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8667X311027042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处罚结果名称 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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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52条】【第1款】【第1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第74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 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45;(010)9631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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