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8667X311027042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的幅度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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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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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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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52条】【第1款】【第1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第74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 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