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807660184973113249149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 |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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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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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合格【展开】 | 材料合格,受理;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应补齐补正材料。【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要求【展开】 | 符合要求,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告知原因。【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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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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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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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牌证 | |
结果名称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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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牌证.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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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登记、审验后,悬挂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发的清真专用标志。禁止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经营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清真标志。【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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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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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