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TE4467876867864859311020510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