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8358998354N311022108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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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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