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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且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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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且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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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8672311021335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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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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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82782280【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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