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来京华侨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编码: | 1111010800005761353110755004000 |
实施主体: |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第十七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部门规章】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发文(2009)5号)一、为弘扬中华文化,满足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三、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力。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四、 办理就读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五、接收华侨子女的学校,要制订措施,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合用本规定。 七、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决定。 八、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展开】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