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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080000578672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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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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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8672311021345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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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展开】现场检查笔录【展开】
立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展开】立案审批表【展开】
调查决定
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展开】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第一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8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46条】【第1款】【第4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展开】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
依据名称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6条】【第1款】【第4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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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82280【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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