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02
11110108358998354N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108358998354N3110221054000
0
7af05409-cde3-49f9-95a3-81b1cd71b9ea
73c30f49-c945-11e9-a5cb-00ff0bf8ffbe
2^3
02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110108000000
{"VERSION":"20240415","ONLY_ID":"1ab4e60a-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POWER_NAME":"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28088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YWBLX_ID":"73c30f49-c945-11e9-a5cb-00ff0bf8ffbe","ALIAS_NAME":"","EMPOWER":"0"}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8358998354N311022105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88364644【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