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TE1234567890987654311020745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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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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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展开】 | --【展开】 | |
调查决定 | |||
受案 |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 | 受案登记表【展开】 | |
调查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 | 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 |
取证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 | 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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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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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8条】【第2款】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第39条】【第1款】【第1项】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第39条】【第1款】【第2项】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43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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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81条】【第1款】【第1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