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TE1234567890152783311022322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现场检查记录【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依据名称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9条】【第2款】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19条】【第3项】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