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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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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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法定本级行使
1
全市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1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死亡文书或告示等相关材料。
办理结果:申请人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应当进行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办理结果:初审合格同意受理,初审不合格不同意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初审合格通过,且提供材料符合进行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要求。
办理结果:复审合格同意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业务信息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网站下载:https://banshi.beijing.gov.cn;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home;“京通”小程序
一、办理注销登记时
(一)、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或参保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
其他要求:
三、死亡文书或告示、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异地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材料,村(居)委会或社保所的书面说明行政部门撤销退休审批的材料,转统筹外的相关材料等。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因参保人本人账户已注销或已发放不成功等情形无法发放至参保人员原养老金银行账户或社保卡银行账户,需要直接发放到申领人银行账户的
(一)、亲属关系证明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参保人银行账户无法使用的相关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需填写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申请书(申领人版)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4〕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19〕8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发〔2008〕4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依据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十三、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社保发〔2020〕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除外)等其他基本社会保障待遇。
1.问:哪些人员需要做注销登记业务?
答:享受其他待遇和死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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