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02
111101086835631275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10868356312753110214392000
0
9dd8a2d7-2588-4a52-9e03-938b1a911745
500d17d0-3657-4a32-ae48-01cc2eb4f3a8
3
02
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110108000000
{"VERSION":"20240415","ONLY_ID":"1df14784-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0","POWER_NAME":"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16682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YWBLX_ID":"500d17d0-3657-4a32-ae48-01cc2eb4f3a8","ALIAS_NAME":"[]","EMPOWER":"0"}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86835631275311021439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爆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270860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