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807660184973113249624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 | ||
受理条件 | 1.已办理企业登记(含相应业务范围)、税务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社保登记。 2.经营场所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符合《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3.要有与经营面积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贮存等场所及设备,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有相应的消毒、通风、防腐、防尘、防虫、废水处理以及存放垃圾的设备。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4.如您申请单位满足其中任何一条均属于连锁性质:①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不少于2家公司②同一品牌且名称一致③分公司、分店性质 5.申请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得低于6㎡ 6.申请单位冷食间面积不得低于4㎡ 7.直接接触即食食品的用水,应为净化水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属于备案类,不属于审批类;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登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填报,您可以登录网站:http://58.30.229.141/REG并根据网站指引办理完成此单一事项,申报成功后自行打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即可。建设单位所备案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选址不在禁止建设区域,建设运营中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标准要求;建设单位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您来到大厅现场办理,工作人员将会为您在大厅自助服务区提供现场指引 9.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9月底前,符合《指导意见》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所列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的10个行业30个小类项目(项目须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的实行环评豁免管理,免于办理环评审批和备案手续 1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第四十条第115项:餐饮、娱乐、洗浴场所(简易低风险工程⑤除外),符合注释⑤“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不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且不产生油烟、异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若您来到大厅现场办理,工作人员将会为您在大厅自助服务区提供现场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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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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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符合材料审核标准的要求。【展开】 | 受理通知书【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及内容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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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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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 (2).jpg |
有效时间 | 5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
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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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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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