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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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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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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779K311021871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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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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