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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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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用人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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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86949863441311021108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用人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且逾期不改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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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92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展开】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2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12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第12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第12条】【第2款】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13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24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506601;(010)885063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一层受理大厅【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一层受理大厅【展开】

投诉网址: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二维码 【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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