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11021108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用人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且逾期不改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