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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108358998354N3000123117003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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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许可(新办)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许可(变更)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许可(延续)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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