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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58579N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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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4
海淀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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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58579N300043001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征收种类 税收
征收结果名称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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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展开】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审查与决定
决定(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做出办理决定、形成办理结果的全过程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展开】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展开】
颁证与送达
发证
结果名称
企业所得税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 http://www.bjsat.gov.cn/bjswj/bsfw/wsswj/其他: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三、被合并企业
(一)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三)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四、被分立企业
(一)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三)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四)资产评估报告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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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0(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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