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10868355911XU3111033011000 |
实施主体: |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3号)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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