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海淀区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教委
  • 市科委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民族宗教委
  • 市公安局
  • 市民政局
  • 市司法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城市管理委
  • 市交通委
  • 市水务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商务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应急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计局
  • 市广电局
  • 市文物局
  • 市体育局
  • 市统计局
  • 市园林绿化局
  • 市金融管理局
  • 市国动办
  • 市知识产权局
  • 市医保局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市中医局
  • 市药监局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文化执法总队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市档案局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电影局
  • 市版权局
  • 市政府侨办
  • 市贸促会
  • 市委编办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市保密局
  • 市总工会
  • 市残联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市地震局
  • 市气象局
  • 市烟草专卖局
  •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 北京邮管局
  • 市排水集团
  • 市电力公司
  • 市热力集团
  • 北信基础设施公司
  • 市自来水集团
  • 市燃气集团
  • 北京铁塔公司
  • 副中心管委会
  • 临空区(大兴)管委会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北京海关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02
11110000000028935M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000000028935M3110207113000
0
f3e7e79e-c4a8-49ce-beda-67bf397b7d85
fae3756e-6ac9-4fbe-953d-91542d013553
2^3
02
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110108000000
{"VERSION":"20211231","ONLY_ID":"158d30d9-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0","POWER_NAME":"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05034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YWBLX_ID":"fae3756e-6ac9-4fbe-953d-91542d013553"}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8935M311020711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处罚的幅度 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名称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受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受案登记表【展开】
调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取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2条】【第2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43(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1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非常满意0%

满意0%

基本满意0%

不满意0%

非常不满意0%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