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开烟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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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我要开烟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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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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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我要开烟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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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807660184973113249205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
受理条件 1、已办理企业登记(含相应业务范围)、税务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社保登记。 2、经营面积为300㎡以上(含300㎡)同时合同款在30万以上 3、涉及烟草零售,周围100米不能有中小学,少年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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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受理【展开】
审查与决定
决定17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审批通过【展开】
颁证与送达
制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结果名称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4、结果公告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区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查询意见

9、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发证9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申请材料

情形引导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显示更多

结果名称及样本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结果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docx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docx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结果公告
结果名称结果公告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txt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docx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docx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docx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区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查询意见
结果名称区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查询意见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txt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结果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样本).jpg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结果名称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txt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管发〔2017〕14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届第4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展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展开】
【部门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依据名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展开】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依据名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号令(文号)国烟专〔2017〕7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第十二条: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一) 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二)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五条: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第十六条: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七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第十八条: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三条 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展开】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依据名称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厅字[2018]8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三条 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展开】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展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展开】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依据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展开】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服务承诺

到现场次数1次

法定办结时限 3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2808222 52808223 5280822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展开】

网上咨询:

http://www.bjhd.gov.cn/banshi/indexPorta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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