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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1234567890152783
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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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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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1234567890152783311022314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的幅度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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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现场检查记录【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1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36条】【第1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343073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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