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8579N300043002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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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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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即时受理。【展开】 | 即时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办结。【展开】 | 90个工作日内办结【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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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其他:北京市海淀区各税源管理所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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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展开】 |
二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展开】 |
三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展开】 |
四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五 | 预售许可证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六、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 | |||||||
(一) |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七、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 | |||||||
(一)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八、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 | |||||||
(一) | 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九、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 |||||||
(一) | 减免土地增值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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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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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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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展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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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法字[1995]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