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8448K511027036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永定路街道办事处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永定路街道办事处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处罚的行为 | 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以外非法运营出租汽车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8条】【第1款】【第1项】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第8条】【第1款】【第2项】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第8条】【第1款】【第3项】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第8条】【第1款】【第4项】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45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