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8384M511027064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青龙桥街道办事处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青龙桥街道办事处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公共停车场擅自改变无障碍停车位用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一万元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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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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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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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6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第 一款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专门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停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无障碍停车位用途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擅自改变用途的无障碍停车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一万元罚款。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