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97650479943311022303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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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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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现场检查记录【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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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6条】【第2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100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展开】 |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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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0〕7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8条】【第1款】【第1项】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 【第8条】【第1款】【第2项】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第8条】【第1款】【第3项】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8条】【第1款】【第4项】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8条】【第1款】【第5项】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事故应急救援; 【第8条】【第1款】【第6项】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第8条】【第1款】【第7项】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七)违约责任。 【第33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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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5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6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 【第27条】【第1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27条】【第2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7条】【第3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27条】【第4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47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