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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TE1320964875987193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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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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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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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门头沟区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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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13209648759871933110224E5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安排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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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5条】【第2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126条】【第1款】【第6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69741【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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