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11021109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31条】【第1款】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31条】【第1款】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 | ||
处罚结果名称 | 对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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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